山西省科學技術廳
關于印發《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科規〔2024〕4號
各市科技局,山西綜改示范區管委會、長治高新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省科技廳制定了《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doc
山西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2月7日
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按照《科技部印發〈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313號)和《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建設新型研發機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晉辦發〔2021〕1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在山西省內注冊設立并運營,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第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具備科學自主的創新組織模式、高效協同的科技攻關優勢、市場導向的成果轉化鏈條、靈活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多元持續的資金投入保障,面向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基礎產業升級重點領域,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活動。
第四條 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堅持“誰舉辦、誰負責,誰設
立、誰撤銷”。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出資人)應當為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行、研發創新提供保障,引導新型研發機構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領域擴張。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指導推動全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組織開展省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績效評價和動態管理,制訂并發布有關政策文件。
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國家級高新區為本轄區推薦單位,負責本地區省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推薦和跟蹤管理工作,對其運營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六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市可聚焦基礎產業、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培育發展,建設一批具備儀器、裝備、場地等必要條件,實質性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衍生孵化和技術服務等工作的地方(行業)類新型研發機構。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分為山西省新型研發機構和山西省高端新型研發機構。
第八條 山西省新型研發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申報單位須是在山西省內注冊或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均設在山西省,注冊或登記后運營1年以上。
(二)發展方向明確。面向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基礎產業升級的重點領域,以開展產業技術研發活動為主,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明確的研發方向,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方面特色鮮明,具備產業服務支撐能力。
(三)實行靈活開放的體制機制。具有靈活的人才激勵機制、開放的引人和用人機制;具有現代化的管理體制,擁有明確的人事、薪酬和經費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場化的決策機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等。
(四)具備一定的研發基礎條件。具備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辦公和科研場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且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
(五)具有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團隊。結構合理穩定,常駐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
(六)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財務狀況良好,具備自我造血能力,主要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等。出資方投入和主營業務收入等能夠保障機構的管理運行、研發創新、建設發展需要。
(七)具有穩定的研發投入。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15%且不低于100萬元。
(八)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消防安全標準。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等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場所通過消防驗收、檢查、許可,涉及危險物品、特種作業等的須取得相關許可證,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資質和能力。
(九)近一年內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
主要從事生產制造、教學培訓、園區管理等活動,以及單純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單位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九條 山西省高端新型研發機構在符合山西省新型研發機構申報條件的基礎上,需進一步滿足以下條件:
(一)高標準戰略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國家和我省重大發展戰略需求,積極探索原始創新到產業化的新模式,開展前瞻性、引領性科學技術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具備承擔國家和省級重大科研項目的能力。
(二)高層次人才團隊。機構負責人或科研帶頭人一般應為省級及以上高層次人才;機構研發人員數量不少于50人,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人員的比例不低于50%,常駐研發人員不低于20人且占機構總人數的40%以上。
(三)高強度研發投入。上一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于
1000萬元。
(四)完善的研發基礎條件。擁有先進的儀器設備,科研用房建筑面積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五)掌握核心技術。在重點產業領域取得1項及以上可自主自控的重大原創性科研成果。
第十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一)發布通知。省科技廳發布省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單位需提交的文件材料等相關要求,啟動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工作。
(二)自評申報。對照本辦法和申報通知,自評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申報,并提交至推薦單位。
(三)審核推薦。推薦單位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并對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提出推薦意見,出具推薦函,與申報材料一并提交至省科技廳。
(四)資格初審。省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論證環節。
(五)評審論證。評審論證包括網絡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多種形式。省科技廳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評審標準和要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具備條件的推薦單位可在省科技廳指導下開展本轄區內的評審論證工作。
(六)結果公示。省科技廳根據評審論證情況提出認定意見,并在省科技廳網站進行公示。
(七)審定發布。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機構,由省科技廳統一發文公布。
第十一條 對省委、省政府以及各市市委、市政府決定重點支持的機構或產業發展急需的機構,省科技廳可根據需要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單獨組織論證。
第十二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工作不委托或指定任何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辦理相關業務,各單位切勿相信“黃!薄昂谥薪椤,謹防上當受騙。省科技廳嚴厲打擊“黃!薄昂谥薪椤钡绕茐臓I商環境行為。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可享受《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建設新型研發機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晉辦發〔2021〕12號)相應支持政策。
第十四條 根據績效評價和研發經費實際支出等情況,按照《山西省科學技術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晉科規〔2023〕4號)擇優對省新型研發機構給予財政獎補。
第十五條 符合相關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可依法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十六條 可依照科技部和我省出臺的相關文件精神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第四章 評價和管理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省新型研發機構有效期為3年。從獲得資格年度起的3個自然年內,可享受與新型研發機構有關的政策扶持。
第十八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突出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開展績效評價?冃гu價分為年度績效評價與資格期滿績效評價。
省科技廳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省新型研發機構進行績效評價,具備條件的推薦單位可在省科技廳指導下開展本轄區內的資格期滿績效評價工作。
年度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連續2次考核不合格的新型研發機構,取消其省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資格期滿績效評價合格及以上的繼續獲得3年省新型研發機構資格,評價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建立全省各類新型研發機構統計評價體系,納入創新調查和統計調查制度實施范圍,重點圍繞科研設施條件建設、研究開發、成果轉化、人才聚集和企業孵化等方面評價分析,統計數據作為認定和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條 獲得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省新型研發機構,要按照《省級新型研發機構財政支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晉財教〔2022〕63號)的要求遵守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顚S,并納入研發投入統計。
第二十一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應加強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建設。對發生違反科技計劃、資金等管理規定,違背科研倫理、學風作風、科研誠信等行為的省新型研發機構,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名稱變更、投資主體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在事后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科技廳報告,省科技廳進行資格核實后,維持有效期不變。如不提出申請或資格核實不通過的,取消其省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省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一)重大事項變更導致資格失效的;
(二)逾期未報送資格期滿績效評價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經核實嚴重影響認定、評價結果的;
(四)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五)不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消防安全標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六)發生嚴重違背科研倫理、嚴重科研誠信問題的;
(七)因其他嚴重失信行為被納入社會信用“黑名單”的;
(八)機構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九)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取消的。
第二十四條 被取消省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省新型研發機構相關支持政策,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定省新型研發機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各市、各國家級高新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開展本行業本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與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山西省科技廳 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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